正式入狱!22岁内地高材生踢死室友布偶猫,判监5个月!

近,一宗涉及内地学生在港虐待宠物的案件宣判,引发公众广泛关注。

一只布偶猫遭室友狠踢两脚,最终重伤不治。涉案者是年仅22岁的内地男生余令科,当时正在香港理工大学修读金融及会计学位。

案件于2025年10月审结,法院裁定其“残酷对待动物”罪名成立,判处监禁五个月,当庭即时收押。

据法院资料,2024年7月8日,猫的主人离开住所不久发现遗忘了随身物品,于是返回单位。

走到门外时,听到屋内传出巨响,随即透过门缝查看,发现室友余令科用右脚向猫的腹部连续踢出两脚,猫只被踢至撞向干衣机,然后倒地不起

他连忙把猫送去宠物诊所急救,但最终还是没能救回来。警方到场后,将余令科拘捕,并以“残酷对待动物”罪将他起诉。

在法庭上,控方详细陈述了案发经过。

余令科承认当日对猫踢了两脚,理由是“猫在家里随地大小便”。他说之前已经和猫主讨论过这个问题,但对方没有改善。

他称自己“只是想吓一下猫”,没想到事情会闹大

辩方律师为他求情时表示,被告在武汉出生,父母分别为大学教授及护士,他透过高考来港升学,去年已于理工大学毕业。

期间曾到越南参与义工活动,但案发后出现失眠症状,于内地接受心理咨询后被诊断患上睡眠障碍

辩方又指出,被告无案底,自去年12月被捕后旅游证件遭没收,未能返乡与家人团聚,亦错失在武汉的工作机会,并因还押而未能领取毕业证书。

另外,猫只本身有健康问题,不一定是踢击直接导致死亡。

辩方还强调,被告平日亦有投喂及清理猫砂,现已初尝牢狱之苦,盼法庭“小惩大戒”。

但裁判官陈志辉不接受这一套。他认为余令科的行为“令人极其厌恶”,即使动物有不当行为,也绝不应使用暴力。

他在判词中强调:“你喺猫只已经极其虚弱的情况下,对佢做啲咁嘅行为,可以话系非常之差。”

并指出:“残酷对待动物,在文明社会中不能容忍。”就算不知道猫最终是否死于踢击,但“猫当时所受的痛苦是确定的”。

他还提到,香港近年虐畜案件有上升趋势,因此必须判处具阻吓性的刑罚,最终裁定罪名成立,判监五个月。

最初,余令科提出上诉,并在候审期间获得保释

然而案件在2025年10月重返九龙城法院时,余令科选择放弃上诉,当庭即被收押执行刑期。

他的上诉理由从未公开,但媒体普遍认为他意识到胜算不大,决定就此服刑。

这起案件在港媒和内地网络平台上都引起极大反响。

有人说:“连小动物都不懂尊重,还谈什么未来?”也有人反问:“猫死因不明,真的该判五个月吗?”

舆论一分为二,有人拍手称快,觉得终于有人为“猫狗不是玩具”这句话付出了代价;也有人担心此案是否会变成“道德情绪主导判罚”的先例。

这宗“踢猫案”之后,人们才真正意识到,在香港,对动物动手,不只是道德问题,而是真的可以坐牢的。

这并非香港首次因对待动物的方式将人送进监狱。

2024年,

另一宗“打狗案”也曾闹上法庭。

71岁的退休保安邓锦明,因为与家人长期在宠物问题上存在矛盾,也走到了法庭面前。

这只芝娃娃是他女儿养的,已经12岁了。但邓锦明却多次向家人表达不满,称狗经常乱叫、随地便溺,又容易在家中绊倒他。

2023年7月的一天,因家庭口角,他情绪激动,在客厅中用木棍击打了狗三下。

狗只随后出现抽搐、癫痫及中暑症状,送院治疗后无生命危险。女儿回家查看监控,发现父亲动手后报警。

案件最终在2024年审结,法院判邓锦明监禁四星期。法官指出,无论狗是谁养的,这种方式发泄情绪本身就构成对生命的不尊重,也构成法律意义上的“残酷”。

在这两起案件背后,香港主要适用的是《防止残酷对待动物条例》。根据该条例,任何人若蓄意令动物遭受不必要痛苦,即属违法。

关键点不在于动物是否死亡,而是“行为是否造成痛苦且无必要”。一经定罪,最高可被判监三年及罚款20万港元。

这条法律的适用范围不只限于猫狗,近年甚至出现了“出人意料”的案例。

例如2021年,一名理工大学博士生被市民拍到在尖沙咀某公园向蜗牛撒盐,结果蜗牛当场脱水死亡。

案件经动物罪案专队介入后,博士生被以涉嫌“残酷对待动物”拘捕,案件在网上引发巨大争议。

虽然是软体动物,但只要构成“无必要痛苦”,依然可能触法。

还有2023年,长沙湾一名男子在公共场所用拖鞋多次拍打一只仓鼠,仓鼠流血死亡,警方也以涉嫌虐待动物将其拘捕。

这几宗案件说明一个现实:香港在动物保护这件事上,是非常认真的。

残酷对待动物,不只是你踢了几脚、打了几下,而是一种被法律明确禁止的行为

它不等于杀害,不等于蓄意谋害,而是你对一个没有还手能力的生命做了不该做的事。

也正因为如此,香港法庭在判刑时越来越强调“警示意义”,希望借个别案件震慑更多潜在行为。

当然,法律能管的是底线,生活的复杂性远比判词写得复杂。

宠物共居、情绪冲突、空间矛盾……都是需要从源头解决的问题。

我们需要法律去保护动物,也需要社会机制去减少人类因无知或冲动而造成的伤害。

最后,小编想和大家讨论一下:你怎么看这两些案件?严格执法是进步的体现,还是应当酌情考量更多人性与情境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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